(2017)赣0902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长平、万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平,万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平,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万颖,女,1973年9月21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平与被执行人万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02民初24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万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颖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万颖在金融机构或在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304889.23元(债务利息另行计付),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兰 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