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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泊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泊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3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胡兆清,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炳军,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江泊银,男,1968年10月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江泊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江泊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3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丁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