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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徐超娥与被告陈永霞、张萧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娥,陈永霞,张萧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1206号申请人徐超娥,女,生于1960年11月30日,汉族被申请人陈永霞,女,生于1970年5月9日,汉族。被申请人张萧彦,男,生于1966年11月1日,汉族。申请人徐超娥诉被申请人陈永霞、张萧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超娥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永霞、张萧彦个人银行存款、财产(包括房地产、车辆)予以查封、冻结,财产保全金额限定在人民币262000.00元以内,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超娥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永霞、张萧彦个人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对二被告所有的房地产、车辆予以查封。所冻结、查封的金额限定在人民币262000.00元以内。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2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3年。以上期限均自冻结(查封)之日起计算。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案件申请费1830.00元,由原告徐超娥垫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龚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