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杨春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杨春雨,男,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申被执行人:中车集团襄阳机车厂。法定代表人张养利,该厂厂长。关于杨春雨与中车集团襄阳机车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25日作出的(2005)襄民三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杨春雨的申请,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现被执行人中车集团襄阳机车厂经营困难,且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襄民三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治位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沈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