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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杨春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杨春雨,男,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申被执行人:中车集团襄阳机车厂。法定代表人张养利,该厂厂长。关于杨春雨与中车集团襄阳机车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25日作出的(2005)襄民三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杨春雨的申请,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现被执行人中车集团襄阳机车厂经营困难,且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襄民三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治位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沈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