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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高莹莹与深圳市龙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莹莹,深圳市龙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858号原告高莹莹,女,汉族,1984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龙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展滔科技大厦C座1607、1608,组织机构代码573120114。法定代表人吕元枢。关于原告高莹莹与被告深圳市龙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莹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卫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壬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