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高莹莹与深圳市龙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莹莹,深圳市龙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858号原告高莹莹,女,汉族,1984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龙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展滔科技大厦C座1607、1608,组织机构代码573120114。法定代表人吕元枢。关于原告高莹莹与被告深圳市龙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莹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卫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壬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