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辖终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辽宁保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海斌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保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张海斌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保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白塔路156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飞,系辽宁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斌,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辽宁保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民初19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保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辽宁保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辽宁保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敏审判员 汤 涛审判员 赵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家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