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樊蜀云与北京金燕世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蜀云,北京金燕世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樊蜀云,女,汉族,1941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磊,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中鲁,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金燕世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陈各庄村委会南200米。组织机构代码79902678-8。法定代表人彭桂英,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3346117-0。法定代表人刘长海,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0260839-1。法定代表人崔文革,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蜀云与被执行人北京金燕世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世知同人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三被执行人住所地均为北京市怀柔区,且经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车辆情况,发现其银行账户开户地均为北京市怀柔区,车辆牌号为北京牌号,故本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办理了案件委托执行手续,并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了接受委托的法院及承办人联系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七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82执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雷 英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文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