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华东与尹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东,尹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7民初765号原告:王华东,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南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长民,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海涛,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南皮县。原告王华东与被告尹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欠原告饲料款60000元。要求被告于2017年9月5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如果能够按期还清,原告放弃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二、逾期不还,依法双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家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葛艳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