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郭园园、秦思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园园,秦思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申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郭园园,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秦思勇,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再审申请人郭圆圆因与被申请人秦思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2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与原审被告秦思勇民间借贷一案,庭审时,向法官口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表示放弃利息部分的追讨,但本院作出判决时,就利息部分的诉讼费由其承担3000元。为此,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6)浙0522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并退还诉讼费1400元及由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1600元,合计3000元。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为不服本院(2016)浙0522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中对案件诉讼费负担的决定而提起再审,其主张再审的事由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情形的范围,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其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郭园园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龚剑平审判员 胡 献审判员 梅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