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田良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62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良,男,1994年6月24日生,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536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19日8时许,被告人田良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房内,趁失主徐某外出之机,盗走其放在枕头下的价值5122元的黄金玉石项链一��,藏匿于草丛内。同日16时,田良经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罪行,并带领民警起获被盗项链。民警已将被盗项链发还失主。被告人田良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田良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9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雪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