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光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巨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明,胡巨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214号申请执行人:王光明,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胡巨洪,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光明与被执行人胡巨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巨洪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巨洪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胡巨洪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股票信息,通过在江安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证实胡巨洪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17年4月13日调查被执行人胡巨洪户籍所在地的村组干部证实胡巨洪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19700元及其利息、诉讼费146元、本案执行费198元,被执行人胡巨洪均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汪 泽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尤 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