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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辖终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喜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喜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苏中北路41号。法定代表人蒋彬,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喜新,男,汉族,1963年2月3日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上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喜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0民初6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应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即由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中所涉工程地点位于石家庄市××区,故原审认定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所称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在实体审理中查明,并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