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4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蒋成平拘留决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黔2324执147号被拘留人蒋成平,男,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本院执行李付启、李和益、李晴一申请执行蒋成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成平拒绝报告个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蒋成平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谭国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