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州区6号客栈快捷宾馆与史建忠、耿继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颍州区6号客栈快捷宾馆,史建忠,耿继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369号申请人:阜阳市颍州区6号客栈快捷宾馆,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经营者:陈强,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茂,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成,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史建忠,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被申请人:耿继影,女,1966年2月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于春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阜阳市颍州区6号客栈快捷宾馆诉被申请人史建忠、耿继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阜阳市颍州区6号客栈快捷宾馆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史建忠和耿继影银行存款291752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阳市颍州区6号客栈快捷宾馆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史建忠和耿继影银行存款291752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秦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