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祝江达330823195908171、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江达330823195908171,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祝江达330823195908171318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81民初5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江山市清湖镇祝家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工程款260000元收入,该工程款已经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江山市清湖镇祝家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工程款260000元予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刘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