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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2646周洪根与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根,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2646号原告:周洪根,男,1958年4月30日,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告:祁伟,男,1982年5月6日,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原告周洪根与被告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周洪根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洪根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根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周洪根负担。审判员  王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