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2646周洪根与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根,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2646号原告:周洪根,男,1958年4月30日,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被告:祁伟,男,1982年5月6日,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原告周洪根与被告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周洪根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洪根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根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周洪根负担。审判员 王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