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4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继明与陈秋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明,陈秋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4999号原告:张继明,男,195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定国,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秋兴,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张继明与被告陈秋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被告陈秋兴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蔡龙兴人民陪审员 李霞芳人民陪审员 陆秋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