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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02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北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永宏、吴洪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北城支行,张永宏,吴洪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700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北城支行。负责人张海英。委托代理人李娟、赵玉萍,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永宏。被执行人吴洪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北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永宏、吴洪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变卖被执行人张永宏房屋及车位,本案已执行788000元,余款231328元(含申请执行费12400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在房管部门登记的房屋均已抵押给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北城支行,在车管部门查无可供执行的车辆,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402执7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蔡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