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02执28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2808常州市兰米化工有限公司与茌平双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兰米化工有限公司,茌平双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2执28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兰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锦绣东苑16幢甲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曹晓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茌平双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胡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谷风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兰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茌平双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茌平双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茌平双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山东省聊城茌平支行开设的账户,因该账户内资金不足,暂时难以处置。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所欠债务。本院依法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巍代理审判员  赵亚鲁代理审判员  周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