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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玉芝与蔡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芝,蔡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226号原告:李玉芝,女,1973年8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蔡秀娟,女,45岁,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李玉芝与被告蔡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李玉芝分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玉芝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玉芝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李玉芝负担。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吴殿军人民陪审员  王德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丰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