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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立平、黄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立平,黄国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758号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578号。被告:姜立平,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被告:黄国辉,女,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立平、黄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两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邹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