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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黄自力与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自力,吴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490号原告:黄自力,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吴超,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黄自力诉被告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汤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饶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