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帖步卓与铁步花、铁英、帖步勇、帖步疆、帖步龙、帖步银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帖步卓,铁步花,铁英,帖步勇,帖步疆,帖步龙,帖步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445号申请执行人:帖步卓,女,汉族,1971年6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铁步花,女,汉族,1960年4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铁英,女,汉族,1961年10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帖步勇,男,汉族,1963年10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帖步疆,男,汉族,1966年1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帖步龙,女,汉族,1977年12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帖步银,男,汉族,1975年5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帖步卓与被执行人铁步花、铁英、帖步勇、帖步疆、帖步龙、帖步银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6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2、2017年5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2017年6月5日,因申请人帖步卓执行请求有误。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边德跃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帖步卓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0104民初6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全林审 判 员 瓮立臣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