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02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胥国文申请执行李强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国文,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1215号申请人:胥国文,男,汉族,1949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乌苏市乌苏市新城*号**栋*单元***室,电话:1829071****。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1965年10月18日出生,乌苏市配电所家属院*号楼*单元***室,电话:1367750****。申请人胥国文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202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并于2017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起向申请人胥国文清偿债务5592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94元,合计566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胥国文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故终结(2017)4202执12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合沙提审判员 侯 永 江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