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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宗刚与丁予陶谌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刚,丁予陶,谌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87号原告:刘宗刚,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飞鹏,四川迪扬(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予陶,男,1988年8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谌笛,女,1992年8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刚与被告丁予陶、谌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宗刚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宗刚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00元,由原告刘宗刚负担。审 判 长  饶思臣代理审判员  钟 骁人民陪审员  邓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正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