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4民初15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戴均华、崔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均华,崔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1516号之一申请人:戴均华,女,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奎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云,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崔涛,男,1977年5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奎文区。申请人戴均华与被申请人崔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戴均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鲁0704民初1516号民事裁定,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崔涛所有的鲁V×××××号牌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因崔涛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崔涛所有的鲁V×××××号牌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戴均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国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