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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4民初15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戴均华、崔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均华,崔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1516号之一申请人:戴均华,女,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奎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云,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崔涛,男,1977年5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奎文区。申请人戴均华与被申请人崔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戴均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鲁0704民初1516号民事裁定,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崔涛所有的鲁V×××××号牌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一辆,现因崔涛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崔涛所有的鲁V×××××号牌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戴均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国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