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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岳波、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岳波,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93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住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负责人:王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岳波,男,汉族,1984年8月出生,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新疆五家渠市。法定代表人:倪卓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7)新乌证内字第1598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3910.44元。(本金467005.36元、执行费6905.0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