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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芦秀英与东营市蔚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秀英,东营市蔚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845号原告:芦秀英,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东营市蔚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8号生态谷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50899668L。法定代表人:徐清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荣建,男,东营市蔚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芦秀英诉被告东营市蔚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芦秀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秀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芦秀英负担。审判员  房丽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会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