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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志虎与黄大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虎,黄大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1179号原告:陈志虎,男,196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黄大铃,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陈志虎为与被告黄大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黄大铃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黄大铃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审理认定,2014年以来,被告黄大铃曾多次向原告陈志虎借款,分别于2014年11月2日借款30000元,2015年7月23日借款30000元,2016年2月3日借款30000元,合计借款90000元。由被告黄大铃分别出具《借条》三份,《借条》未载明利息与借款期限。原告陈志虎以现金方式给付借款。之后经原告陈志虎多次催讨,被告黄大铃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大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志虎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3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黄大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艳慧代理审判员  李世伟人民陪审员  詹德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许乙敬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