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1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甘肃圣达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圣达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608号原告:甘肃圣达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旌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被告:张某。原告甘肃圣达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甘肃圣达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圣达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圣达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58元,减半收取计2729元,由甘肃圣达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昭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