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3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秦天华诉郭歆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天华,郭歆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163号原告:秦天华,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汶倩,四川宁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歆沂,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秦天华诉被告郭歆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秦天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天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天华撤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73元,由原告秦天华承担。审判员 周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黎小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