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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6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许某某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6执125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许某某。关于何某某与许某某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云0826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许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江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14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何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826执12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佼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