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良军、魏元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良军,魏元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异5号申请人:王良军,女,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委托代理人:奚金权,男,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魏元富,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委托代理人:魏亚芳,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良军与被执行人魏元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魏元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被执行人魏元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被执行人魏元富要求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魏元富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张 春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陈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章立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