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151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力,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力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王力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青根宝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5月期间,在赤峰市红山区东郊十二师家属院,被告人王力以给被害人王某2、赵某1夫妇的女儿赵某2办理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2、赵某1人民币35000元。案发前,经被害人王某2、赵某1多次催要,王力分多次以”顶利息钱”向被害人王某2、赵某1退还人民币合计13000元。本院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王力退赔被害人王某2、赵某1被骗款人民币22000元,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王某2、赵某1的陈述,证人赵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欠条复印件一枚,发还清单,人口信息证明,犯罪嫌疑人未有前科说明书,被告人王力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为被害人王某2、赵某1的女儿办理工作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2、赵某1人民币2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王某2、赵某1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处罚;全部退赃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力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力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聪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