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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吉佳勇家具辅料商行与陈献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佳勇家具辅料商行,陈献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3095号原告:安吉佳勇家具辅料商行,住所地安吉转椅市场内3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58347875H。投资人:陈秋华。委托代理人:尤黎明,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维,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献军,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安吉佳勇家具辅料商行与被告陈献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90000元及利息损失3150元(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9月28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27日为3150元,剩余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4月2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安吉佳勇家具辅料商行的委托代理人尤黎明、王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献军经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原告安吉佳勇家具辅料商行向安吉珂XXX有限公司供应胶水等各种家具制作辅料,总计结欠货款90000元。2016年9月28日,由安吉珂XXX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肖XX的丈夫陈献军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原告货款90000元。后原告催讨无着,诉至法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本院认为,被告陈献军就安吉珂XXX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债务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系陈献军自愿为安吉珂XXX有限公司承担债务的行为。该行为系被告陈献军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为有效。被告在欠条出具后,未及时归还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故原告的利息损失应从其催讨后开始计算。因原告未能提供催讨证明,本院以其起诉之日视为催讨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献军支付原告安吉佳勇家具辅料商行货款人民币9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5月5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安吉佳勇家具辅料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6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佳勇家具辅料商行负担5元,被告陈献军负担10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