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行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1行初181号原告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保成,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白洁,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于振永,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涛,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中,因原告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长周燕审判员王颖审判员任艳芳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卢晓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