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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肖开艳与王达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开艳,王达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299号原告:肖开艳,女,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被告:王达举,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开艳诉被告王达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开艳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开艳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开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因原告肖开艳撤诉,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肖开艳负担。审判员  王小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仁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