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延津县丰庄镇人民政府与河南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津县丰庄镇人民政府,河南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1544号原告:延津县丰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姜波,任镇长。住所地:延津县丰庄镇被告:河南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闪明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绿荫别墅**号。原告延津县丰庄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河南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津县丰庄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延津县丰庄镇人民政府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怀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何延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