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行审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黄耀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杭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黄耀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23行审181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北环路850号,组织机构代码59787883-5。法定代表人曾德胜,大队长。被执行人黄耀祥,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闽龙杭交执(2016)罚字第42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16年9月9日认定被执行人黄耀祥在2016年8月14日驾驶闽F-×××××东风牌小型面包车,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运载31瓶液化气,且无法提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及其他有效证明。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闽龙杭交执(2016)罚字第42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黄耀祥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2016年9月14日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黄耀祥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闽龙杭交执(2016)罚字第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黄耀祥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出的闽龙杭交执(2016)罚字第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黄耀祥尚未缴纳的罚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华审 判 员 林维峰审 判 员 胡绍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邱耀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