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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占永和、王水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永和,王水英,徐玉娟,占某1,占某2,金文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725号申请执行人:占永和,男,1944年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王水英,女,1954年7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徐玉娟,女,1983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占某1,男,2007年9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占某2,男,2014年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金文星,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本院在执行占永和;王水英;徐玉娟;占某1;占某2与金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执72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余开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XX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