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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赵渊与康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渊,康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1262号原告赵渊,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现住五原县。被告康盛,男,58岁,现住五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渊诉被告康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渊撤回对被告康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昆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