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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检华与许灯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检华,许灯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766号原告:陈检华,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系贵州贵达(六盘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0356603。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园维,系贵州贵达(六盘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81608110194。被告:许灯亮,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陈检华与被告许灯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陈检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检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黄 亮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昌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