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国新与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新,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099号原告:张国新,男,1973年6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黔西县,现住织金县。被告: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法定代表人:李江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左润,贵州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勇,男,1972年6月13日生,苗族,务农,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张国新与被告贵州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张国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729元,减半收取计1364.50元,由原告张国新负担。审判员 杨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明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