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高连达与康继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连达,康继忠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497号原告:高连达,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协管员,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继忠,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橡胶制品二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礼,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昱,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连达与被告康继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高连达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连达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高连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馨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