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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爱华、隋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华,隋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514号申请人:王爱华,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隋建忠,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原告王爱华与被告隋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爱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隋建忠的银行存款75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王爱华以现金75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爱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隋建忠的银行存款75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昌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