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伟与梁华妹、丁广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伟,梁华妹,丁广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811号原告:江伟,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梁华妹,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丁广区,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江伟与被告梁华妹、丁广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江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伟负担。审判员 赵静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淑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