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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伟与梁华妹、丁广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伟,梁华妹,丁广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811号原告:江伟,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梁华妹,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丁广区,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江伟与被告梁华妹、丁广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江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伟负担。审判员  赵静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淑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