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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何润民与张波、于妙丽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润民,张波,于妙丽,王红卫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1443号原告:何润民,男,汉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棵,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阳,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波,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于妙丽,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第三人:王红卫,男,汉族,1971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现在四川邛崃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润民诉被告张波、于妙丽、第三人王红卫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润民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润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何润民负担。审 判 长  李培代理审判员  党育人民陪审员  楚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