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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临安市永丰电光源厂与湖北佳宏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安市永丰电光源厂,湖北佳宏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415号申请执行人临安市永丰电光源厂。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太湖源镇施家村。法定代表人:甘贤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佳宏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节能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吕晋全,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临安市永丰电光源厂与被执行人湖北佳宏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临安市永丰电光源厂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湖北佳宏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歇业,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临安市永丰电光源厂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吴自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 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