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普军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普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1刑初8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普军,男,生于1994年7月14日,中专文化,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无业,现住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30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侯晓华,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以旺检公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普军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普军及其辩人侯晓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王普军为非法获利而在网上购买大量存放在淫秽视频的百度云盘帐号,然后将QQ号昵称改为“男士午夜福利10元2000部”而投放到“绵阳合资创业”的QQ群内,以10元、20元、28元、198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存放淫秽视频的百度云盘帐号。2016年5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王普军以10元人民币向张某出售了一个存有淫秽视频的百度云盘登录账号和密码,张某登录后发现其中有大量淫秽视频并下载了其中142个视频保存在其电脑中。经旺苍县公安局鉴定,其中有67个视频为淫秽视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普军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普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系坦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普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护人侯晓华提出,被告人王普军的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但被告人贩卖的云盘里并不全部都是淫秽物品,还有正常的视频,认定67部视频为淫秽物品的数量存疑,受害人购买了这些淫秽视频反而要进行举报,不排除是公安机关的线人引诱的嫌疑,本案中受害的是成年人,鉴于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没有造成严重影响,结合犯罪情节,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非监禁刑。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普军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普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普军的基本情况和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及扣押照片、发还清单、王普军的农业银行账单、QQ、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证言、被告人王普军的供述与辩解、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勘验、检查、辩认、侦察实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到案经过、前科查证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普军以牟利为目的将在互联网购得的淫秽物品通过互联网贩卖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被告人王普军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侯晓华提出,被告人贩卖的云盘里并不全部都是淫秽物品,还有正常的视频,认定67部视频为淫秽物品的数量存疑,受害人购买了这些淫秽视频反而要进行举报,不排除是公安机关的线人引诱的嫌疑,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侯晓华还提出,鉴于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没有造成严重影响,结合犯罪情节,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非监禁刑。本院认为,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鉴于被告人真诚悔罪,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在居住地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辩护律师关于判处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普军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伦斌人民陪审员 李 力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志浩附:刑法相关规定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