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严某某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03刑初7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某,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于盐城市盐都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盐城市盐都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都检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抢劫暨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侍清华、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被告人严某某于2017年1月27日凌晨2时许,窜至盐城市盐都区北蒋镇朝阳路666号,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被害人严某1家中欲行窃,后被严发现。被告人严某某用手抓严某1肩膀,持随身携带的起子顶住严脖子部位,威胁严交出财物,严某1被迫交出人民币700元,被告人严某某另拿走严家硬中华香烟1包,后被告人严某某逃离现场。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抢劫犯罪事实,其亲属向被害人严某2退出全部涉案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严某1的陈述,发破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生物物证鉴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谅解书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盗窃被告人严某某自2016年4月至12月,在盐城市盐都区北蒋镇、秦南镇等地境内,作盗窃案8次,共窃得人民币7600元及香烟、金手镯等物,赃款赃物合计人民币16203元。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严某某于2016年4月的一天晚上,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南蒋村严竹泉家中,窃得人民币30元。2.被告人严某某于2016年5月的一天晚上,采用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江窑村邵峰经营的农药门市内,窃得人民币350元、红南京香烟1包、红双喜香烟1包及利群香烟2包,赃款赃物合计人民币407元。3.被告人严某某于2016年8月的一天晚上,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先后进入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南蒋村孙正林、孙正权及蒋某家,窃得蒋某家中人民币30元。4.被告人严某某于2016年9月的一天晚上,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先后进入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南蒋村周某及王粉香家中,窃得王粉香家人民币6500元。5.被告人严某某于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雨生村张建家中,窃得红南京及小苏烟各1包,赃物价值人民币31元。6.被告人严某某于2016年12月的一天晚上,采用撬窗、钻窗入室等手段,先后进入盐城市盐都区北蒋镇童成村周友杰、王万珍、周岗、蒋庭如、成尧卫生室及成宏坤家中,窃得王万珍家“洛嘉”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窃得蒋庭如家人民币500元,窃得成尧卫生室人民币20元,赃款赃物合计人民币2520元。7.被告人严某某于2016年12月的一天晚上,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盐城市盐都区北蒋镇厉民村钟永阳家中,窃得黄金叶香烟4条、软中华香烟1包、金手镯1只及人民币170元,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185元。8.被告人严某某于2016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采用撬窗入室的手段,先后进入秦南镇南蒋村赵明及杨建华家中,窃得赵明家2条芙蓉王香烟。赃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被告人严某某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蒋某、周某等人的陈述,发破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入室劫取他人财物,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抢劫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严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不思悔改,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日起至2027年8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严某某退出尚未退出的赃款,依法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邵晓萍代理审判员 吴 南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二○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杨 静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